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因果关系性、加重结果的罪过性以及加重法定刑等特征。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法定性是结果加重犯的重要特征之一。这意味着加重结果必须由刑法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了某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的特定组合,并对其设定了相应的加重法定刑。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不能随意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其次,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即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合乎规律、合乎常理的,并且是能够被认定和证明的。如果加重结果是由其他异常、偶然的因素导致,而与基本犯罪行为无关,就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再者,加重结果通常具有罪过性。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一般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最后,结果加重犯具有加重法定刑。法律对于结果加重犯设定了比基本犯罪更严厉的刑罚,以体现对这种更严重犯罪情形的惩处力度。这也是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罪的重要区别之一。
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如果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此时,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会相应提高。
总之,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特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以确保刑法的准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