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立案标准相对较低。只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这里的“非法活动”,通常包括赌博、走私、贩毒、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立案标准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营利活动”,例如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经商、投资等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即便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需要注意的是,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除了考量数额标准外,还会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用途、挪用的时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归还情况等因素。同时,对于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