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他人存折拒不交出并提款的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侵占罪或者盗窃罪。

首先,要明确这种行为的性质,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捡拾他人存折的情况下,如果存折被视为遗忘物,且行为人拒不交出并提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构成侵占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捡拾存折后,通过伪造签名、密码等手段提款,这种行为则更倾向于被认定为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存折中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在判断具体构成哪种罪名时,数额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达到一定的金额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方式也是定性的关键。如果行为人在捡拾存折后,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款项的故意,并积极实施提款行为,那么更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在最初只是暂时保管存折,后来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想法并实施提款,其主观恶性和行为性质的评价可能会有所不同。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会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折的获取方式、提款的手段、数额大小、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捡拾他人存折拒不交出并提款的行为应怎样定性(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