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通常不会再去法院。
检察院不予起诉意味着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一般不会被移交到法院进行审判。
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案件就不会进入法院的审判阶段。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比如应当起诉而未起诉,或者不起诉的理由不成立等,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对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不服,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总之,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予起诉后案件不会去法院,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使得案件有可能进入法院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