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满后,不需要再执行管制。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当假释考验期满,意味着罪犯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已经完成了法律规定的考验,其刑罚执行完毕。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方法,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然而,假释考验期满,就说明对罪犯的假释考验成功,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再需要执行其他的刑罚,包括管制。
假释考验期是对罪犯在提前释放后的一种监督和考察,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没有重新犯罪等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就视为其已经完成了改造,不再需要继续接受其他形式的刑罚。
法律的这种规定,旨在给予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通过严格的考验期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一旦假释考验期满,罪犯就重新获得了完全的自由,回归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假释考验期内,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要求,如果违反,可能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但只要顺利通过考验期,就不会再有其他的刑罚执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