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为,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等。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情形:

首先,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情况。这里的乙类、丙类传染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划分的。流行是指在一定地区,某一种传染病在某一时期内,发病数显著超过历年同期的发病水平。暴发则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中,短时间内突然有很多相同的病人出现。

其次,如果造成了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也应当立案。人员的重伤或者死亡是严重的危害结果,表明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带来了极其严重的人身损害。

再者,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是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包括但不限于使得某个地区的经济活动受到重大阻碍,社会公共服务无法正常开展,民众的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干扰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后果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范围、传播的速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认定。

法律设立传染病菌种扩散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相关人员在从事涉及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防止因疏忽或故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传染病菌种扩散罪立案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