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预备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并且为实施杀人行为进行了准备工作。

在认定故意杀人预备的主观方面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明知”体现在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对象、手段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比如,清楚知晓自己使用的凶器具有致命性,或者目标人物所处的环境和状况。

“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内心期待这种结果的出现。而“放任”则是指行为人虽然不积极追求,但对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持一种无所谓、听之任之的态度。

其次,还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进行了实质性的准备活动。这些准备活动可以表现为准备工具,如购买刀具、毒药等;寻找作案时机、地点;事先了解被害人的行踪规律等。但这些准备行为尚未直接指向着手实施杀人行为。

然而,仅仅有准备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来综合判断。如果准备行为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针对性,能够反映出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决心和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

例如,某人长期跟踪另一人,并多次在家中磨刀,同时还写下了详细的杀人计划,这种一系列的行为就能够表明其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

相反,如果准备行为较为模糊、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解释,那么就不能轻易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比如,一个人购买了一把刀,但声称只是用于日常的厨房工作,没有任何与杀人相关的想法和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凭购买刀这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

总之,对于故意杀人预备主观方面的认定,需要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准备行为,以确保准确、公正地认定犯罪。

故意杀人预备主观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