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的,应根据具体犯罪情况依法处理,通常会数罪并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处理方式。
首先,对于新犯的罪,应当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如果新罪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那么在对新罪进行判决时,会将之前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数罪并罚的原则通常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例如,某人因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剥夺政治权利 2 年,在执行 3 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此时,对于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 2 年,以及新罪判处的有期徒刑 3 年,需要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罪是比较轻微的犯罪,例如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那么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法律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严格依照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