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这里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其次,被执行人必须具有执行能力。执行能力是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比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相应的履行能力,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拒执罪。
再者,“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常见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等。
此外,拒执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执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断。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