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其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特定刑事案件时提供了一种灵活且符合法律精神的决策方式。

首先,“犯罪情节轻微”这一表述意味着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相对较轻。比如,可能是初犯、偶犯,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或者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并非十分恶劣等情况。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要求检察院依据刑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准确的法律适用判断。例如,某些犯罪可能存在法定的免除刑罚情节,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又或者某些犯罪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综合全案情况,依据刑法规定可以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多方面的考量。一方面,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在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上。另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不起诉决定可以使其避免刑事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回归社会,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谦益性和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

然而,检察院作出这样的决定并非随意为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程序,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在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化和完善,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人性化。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的什么内容(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