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对窃听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在主观方面,本罪要求主观上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使用的是窃听专用器材,并且明知这种使用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非法使用”,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窃听、窃照的器材。而“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导致他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造成严重威胁等情况。
最后,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国家对这类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人为获取商业竞争对手的机密信息,私自购买并使用窃听专用器材,对竞争对手的办公室进行窃听,导致竞争对手的重要商业计划被泄露,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是否构成“严重后果”,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窃听专用器材”的认定,也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鉴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