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挪用公款罪中,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比如赌博、走私等,此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三万元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时间长短和数额大小,原则上都可定罪。
而如果挪用公款是进行营利活动,比如用于炒股、经商办企业等,或者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下“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是五万元以上。
法律对于挪用公款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制定的。一方面要维护国家公款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界定。
同时,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不仅仅取决于数额的大小,还会考虑挪用的用途、时间、是否归还、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