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为之。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此罪必须是故意为之。行为人清楚地知晓自己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会对他人的婚姻自由造成干涉,但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即明确希望通过自己的暴力行为达成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结果;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后果,却持一种容忍、听之任之的态度。
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这里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殴打、禁闭、强抢等使被害人不能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手段。需要注意的是,暴力的程度和方式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只要其能够达到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效果即可。
然而,对于“暴力”程度的界定,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轻微的推搡、拉扯等行为,一般不被认定为这里的“暴力”。但如果造成了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或者心理上的严重恐惧,影响了其正常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就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包括干涉他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比如,父母以暴力方式阻止子女与心仪的对象结婚;或者夫妻一方想离婚,另一方通过暴力手段加以阻拦等。
判断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方面的故意心态和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以及其对他人婚姻自由的实际干涉程度。只有在主客观相统一,并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