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不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会发生贻误事故抢救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报”,是指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谎报”,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贻误事故抢救”,是指由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加等严重后果。“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在较长时间内未报告或者谎报,影响事故抢救;采用恶劣手段或者方式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等。
需要指出的是,判断是否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