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诈骗在主观目的、行为方式、侵犯客体等方面存在区别。非吸的主观目的是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吸往往通过承诺回报来吸收资金,诈骗常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非吸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诈骗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它们在多个关键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从主观目的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合法的经济活动,尽管其吸收资金的方式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主观上并没有直接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而诈骗罪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目的,其获取资金并非为了正常的经营或投资,而是为了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表现为通过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从而吸引公众投入资金。这种行为虽然违法,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给予回报的可能性和预期。而诈骗犯罪则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出财物,并且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承诺或给予回报的打算。
再者,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监管和资金融通规则。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例如,某公司以开发新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广泛募集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如果该公司确实将所募集的资金投入到项目开发中,即便最终经营不善无法兑现回报,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如果该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有进行任何项目开发,所募集的资金被用于个人挥霍或者其他非法用途,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愿和能力,那么就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在法律认定上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所造成的后果等,以准确区分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