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和期限等规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执行监视居住,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办案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总的来说,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