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性质严重的犯罪,常见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分则中的一个重要章节,涵盖了多种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罪则是故意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流泛滥,危及公共安全。爆炸罪是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投放危险物质罪,通常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当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被上述明确罪名所涵盖,但又确实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此罪。比如在公共场所私拉电网等危险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针对的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破坏电力设备罪,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供电的正常运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比如破坏燃气设备、易燃易爆的化工设备等。

这些罪名的设立旨在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因为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潜在危害极大,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多个因素,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