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条法律的设立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控制可能犯罪的人员,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或者进一步危害社会。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在符合上述情形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同时,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执行,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判断,确保拘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被拘留的人在拘留期间,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委托辩护人等。

总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为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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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