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在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物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
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重点保护物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所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是国家重点保护物品,不构成本罪。
例如,某人明知某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但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仍然通过非法渠道将其走私入境,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走私物品的性质和数量等因素,以准确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