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一般需要主体为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且情节严重,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主体特定,必须是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这里的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仍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的证据错误,不构成此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伪造证据的行为。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包括对真实证据进行篡改、变造、添加、删减等,使其失去真实性和客观性。而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伪造的证据对案件的定性、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多次伪造证据,或者因伪造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等。
从客体方面分析,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等权利。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也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例如,在某刑事案件中,诉讼代理人故意篡改证人证言,将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夸大,不利于被告人的部分删除,从而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多个要件,只有在这些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