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法定对象条件、执行刑期条件、实质条件和禁止假释的情形。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其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首先是法定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其次是执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再者是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上述悔改表现的四个方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最后是禁止假释的情形。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基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其改造难度也较大。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样不得假释。这些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假释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潜在威胁。
需要注意的是,假释的适用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