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拘留期限一般为 10 日,特殊情况下为 1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 37 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规定。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所以,一般的拘留期限为 10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对于上述特殊情况的嫌疑人,拘留期限最长为 37 日。

需要注意的是,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侦查工作,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如果经过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转为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总之,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是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拘留多少天(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