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当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时,法律有着明确且严格的处理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是因为缓刑的适用前提是犯罪分子确实有悔改表现,且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漏罪的存在表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可能被低估了。
其次,对于新发现的漏罪,应当依法进行判决。在对漏罪作出判决时,应遵循刑法关于该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法。
然后,将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新发现的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等,具体适用哪种原则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
例如,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那么应当撤销缓刑,将三年有期徒刑和二年有期徒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总之,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法律会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重新评价和处理,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这也提醒犯罪分子,应当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任何隐瞒和逃避都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