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中关于糖尿病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标准界定,通常会综合考虑糖尿病的严重程度、并发症情况以及对被取保人的生活和治疗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在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对于糖尿病患者能否取保候审,并没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关于糖尿病范围的硬性规定。

判断是否能够取保候审,更多的是基于对被取保人整体状况的综合评估。糖尿病本身是一种慢性疾病,如果病情较轻,通过常规治疗能够较好控制,可能不会成为取保候审的决定性因素。但如果糖尿病较为严重,例如存在严重的并发症,如糖尿病肾病导致肾功能衰竭、糖尿病足引发严重感染、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导致视力严重受损等,影响到被取保人的正常生活和治疗,那么在考虑取保候审时,这些情况可能会被纳入重要的考量范畴。

此外,还会考虑被取保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糖尿病的状况确实需要更宽松的环境来进行治疗和管理,那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需要指出的是,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具体的判断和决策会由相关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医生的诊断意见、治疗建议以及相关的医疗证明等,对于评估糖尿病患者的病情和对取保候审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取保候审糖尿病范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