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常由检察机关掌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决定权力主要在检察机关手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需要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案件复杂、证据繁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无法完成审查工作,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这种延长是为了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充分、细致地审查案件,保障案件的质量和公正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决定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需要,同时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具体来说,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形、次数和期限长度都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延长决定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此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决定也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辩护权。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都应当秉持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履行好审查起诉的职责,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