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长为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之所以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是综合考虑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这十二个月内,司法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情况,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和调整。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前,案件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已经完成,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取保候审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