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诉的。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有权撤回自诉。 首先,撤诉应当基于自诉人的自愿。这意味着自诉人是在自主、真实的意愿下决定撤诉,而不是受到外部的胁迫、欺诈等不正当因素的影响。 其次,撤诉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通常,自诉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阐明撤诉的理由和意愿。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会裁定准许撤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自诉人都能够顺利撤诉。如果自诉案件已经经过法庭审理,且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或者自诉人的撤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能不会准许撤诉。 此外,如果自诉案件是因为被告人下落不明而撤诉的,被告人重新出现后,自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总之,刑事自诉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撤诉,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同时也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