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无能力偿还银行借款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欺诈、恶意透支等行为,则可能需要负刑事责任。

在大多数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如果借款人确实因客观原因,如经营失败、突发重大经济变故等导致无能力偿还银行借款,这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直接涉及刑事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借款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银行、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贷款,或者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大量借款并肆意挥霍,甚至通过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来获取资金,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刑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就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情况,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但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后一直保持积极的态度,与银行沟通协商,尽力制定还款计划并努力履行,那么即使暂时无力偿还全部欠款,也不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方式。如果是诚实信用地借款,只是因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一般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若存在恶意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则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无能力偿还银行借款的是否要负刑事责任(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