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在法律范畴中,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涵盖了广泛的范围。首先是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通常来说,只要年满十六周岁,精神状态正常,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就可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作为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之一,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票据诈骗行为,体现了单位整体的意志,并且通过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构成票据诈骗罪都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构成要件。比如主观上要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票据诈骗罪中,犯罪主体通常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要有票据诈骗的行为,如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单位犯罪,通常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单位犯罪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票据诈骗罪犯罪主体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