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背信上市公司损害利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背信上市公司损害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刑罚。比如,犯罪的手段、情节的恶劣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如果犯罪行为人的手段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巨大,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重。
同时,如果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积极采取措施弥补上市公司的损失,有立功表现等,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法律对于“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有明确的量化标准。通常情况下,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等情形,会被认定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则可能被认定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背信上市公司损害利益罪的认定和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