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和自首在主动性、归案方式、供述内容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自首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坦白和自首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在法律认定和处罚上存在显著的区别。

首先,从主动性来看,自首体现了更高的主动性。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主动选择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表现出更为积极的认罪态度。而坦白则是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群众扭送等被动归案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

其次,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这种投案可以是亲自前往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表达投案意愿。而坦白则是在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的情况下,如实交代罪行。

再者,供述内容范围有所差异。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一些细节或者轻微的情节可能在后续的侦查中逐步查明。而坦白则侧重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其范围相对较窄。

在法律后果上,自首通常会获得更大程度的从宽处罚。因为自首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更为彻底,对司法资源的节约和案件侦破的帮助更大。而坦白也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从轻的幅度相对自首可能会小一些。

总之,坦白和自首虽然都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的认罪态度,但由于其在主动性、归案方式和供述内容等方面的不同,法律在处理时会给予不同程度的从宽待遇。准确区分两者,对于司法机关公正量刑,以及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坦白与自首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