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通常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同时也应保持正常的生活作息。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遵守特定的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这意味着被监视居住者的活动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不能随意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
其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串供或者干扰案件的侦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是可以会见和通信的。
再者,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基本要求,确保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另外,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能以任何方式影响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还有,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案件真实的重要保障。
除了遵守上述规定外,被监视居住者也应保持正常的生活作息,按时吃饭、休息,保持身心健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些适当的学习、阅读等活动,以充实自己的生活。
总之,被监视居住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执行机关的要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