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通常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决定权的分配依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

另外,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认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决定逮捕的权力之所以这样分配,是为了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防止逮捕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和法院在作出决定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证据的充分性、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种因素。

例如,对于一些罪行严重、可能逃跑或者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而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能不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而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

总之,逮捕的决定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慎的判断作出的,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逮捕由谁来决定的(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