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下来后,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进行调解。
一般情况下,当判决书已经下达,意味着案件已经经过了法院的审理和裁决。然而,这并不绝对意味着双方就失去了调解的机会。
首先,如果判决还未生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种和解协议如果得到法院的认可和确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从而取代原判决。
其次,即使判决已经生效,如果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可以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实现方式、期限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应当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如果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调解就无法进行或者调解协议无效。
此外,在考虑调解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解可能带来的后果。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进行调解协商,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总之,判决书下来后并非完全堵住了调解的通道,但具体能否调解以及调解的方式和效果,都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