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在重庆,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盗窃财物的价值来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二千元以上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二千元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然而,盗窃财物的价值并非是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唯一标准。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使盗窃财物价值未达到二千元,也应当立案追诉:
1.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这些特殊情形的规定,旨在更全面地保护社会的财产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于盗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此外,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也没有盗窃金额的限制,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盗窃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同时,法律也会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