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方式,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管制是我国刑法中的主刑之一,它是一种相对较轻的刑罚。管制具有以下显著特点和法律规定:
首先,管制的对象通常是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这意味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需要通过关押在监狱等场所来进行改造和惩罚。
其次,管制不实行关押。罪犯在被判处管制后,仍然可以在原有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中正常活动,但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限制。
再者,管制对罪犯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在执行管制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些机构会定期对罪犯的表现进行评估,确保其遵守规定,同时也会提供一定的教育和帮助,促进其改造和回归社会。
总之,管制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罪犯的改造和社会融入,是一种平衡惩罚与教育、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的有效方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刑法》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