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批捕。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而批捕则是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取保候审,但如果案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尤其是人民检察院,是有权决定对其进行批捕的。
批捕的条件主要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证据进一步充实,能够更加确凿地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且符合上述批捕条件,检察院就可能会作出批捕的决定。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也可能导致批捕。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或者犯罪嫌疑人一定不会被批捕,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相对较轻,但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总之,取保候审的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是能够批捕犯罪嫌疑人的。这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公正实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