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侦查两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处理。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会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提纲和要求,公安机关应按照要求补充完善证据。如果两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一个案件被退回侦查两次时,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常见情况,但处理方式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

首先,退回补充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案件的证据不够充分或者存在某些问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在退回侦查时,检察机关会向公安机关发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明确指出需要补充侦查的方向和内容。

公安机关在接到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后,应当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提纲要求进行侦查工作。这可能包括重新询问证人、被害人,调取新的物证、书证,进行技术侦查等措施,以充实案件的证据链条。

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案件的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但如果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过程中,法律对于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都有明确的规定,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充分保障,比如在补充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调整。

总之,案件回侦查两次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证据情况以及法律规定,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回侦查两次了具体怎么处理呢(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