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科不起诉的决定通常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公诉科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起着关键作用。当公诉科在审查案件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时,需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般情况下,不起诉的决定首先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意见。检察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的充分性、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检察官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后,会将案件提交给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再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长决定。检察长根据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某些较为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中,如果检察长认为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审议,会将案件提交给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决策机构,由多名资深检察官组成。他们会对案件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最终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不起诉决定也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需要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的情况发生。
总之,公诉科不起诉的决定是一个经过严谨审查和集体决策的过程,旨在实现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