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在逃自首是可以的,并且自首通常会对其量刑产生有利影响。

在法律规定中,犯罪后逃跑的嫌疑人选择自首是被认可和鼓励的行为。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自首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价值。首先,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悟态度,这在量刑时会被司法机关考虑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其次,通过自首,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这对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自首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重要情节。如果在自首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作虚假供述,可能会影响自首的认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总之,侄子在逃选择自首是明智之举,不仅有助于自身获得更有利的法律处理结果,也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对社会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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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