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率原则。
取保候审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一般来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的程序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总之,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灵活且具有重要意义的强制措施,对于平衡刑事诉讼中的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