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不一定会被采用。
在法律程序中,证人证言是否被采用取决于多种因素。首先,证人的资格和可信度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过往有不诚实的记录,那么其证言的可信度可能会受到质疑。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至关重要。如果证人的陈述存在矛盾、模糊不清或者与其他证据相互冲突,法庭可能会对其证言的可靠性产生怀疑。
此外,证人提供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也会影响其采用。例如,证人在作证时是否受到不当的诱导、威胁或者干扰,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证言可能不被认可。
法庭还会综合考量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证人在这些方面存在缺陷,可能会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描述和陈述。
同时,其他证据的存在和证明力也会对证人证言的采用产生影响。如果有更直接、更有力的物证、书证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而证人证言与之不符,那么证人证言被采用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总之,证人证言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其是否被采用需要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由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确认为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且具有证明力的证人证言,才有可能被法庭所采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