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情形,且涉及数额较大等条件。
信用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立案追诉。这里的“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完全不具备申领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骗领的信用卡。
其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也应立案。“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再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予以立案。“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最后,恶意透支的情形下,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立案。“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信用卡犯罪的认定和立案标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等。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变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也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完善。
总之,维护信用卡使用的正常秩序,打击信用卡犯罪,对于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