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首先,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里的“严重疾病”通常是指身患严重的危及生命的疾病,经过法定的程序鉴定确认,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比如,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

其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保障妇女和婴儿的权益。怀孕的妇女在孕期和哺乳期身体较为特殊,需要特殊的照顾和环境。

再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是指由于自身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无法独立完成基本的日常生活活动,如进食、穿衣、洗漱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也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疾病痊愈、怀孕哺乳期结束、生活能够自理等,就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总之,暂予监外执行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