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
贪污贿赂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主体范围具有特定性。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贿赂罪的常见主体。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例如,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因其所管理的资产属于国有财产,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行为,就可能构成贪污贿赂罪。
其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这类人员虽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基于委托关系,对国有财产负有管理和经营的职责,若在此过程中实施贪污贿赂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从事公务”的理解,通常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上述“从事公务”的性质和职责。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贿赂罪主体范围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职责、行为性质等因素,以准确地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总之,明确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范围,对于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