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仍有转机和希望。
当刑事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果已经注定,仍然存在多种可能和挽救的机会。
首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案件存在疑点,检察院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为嫌疑人争取了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准备辩护。
其次,律师在此阶段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卷宗材料,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为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和交流,律师可以阐述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争取对嫌疑人有利的处理结果。
再者,嫌疑人在检察院阶段仍有机会主动认罪认罚。如果嫌疑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并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上可能会予以从宽考虑。
此外,如果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要求纠正错误,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并非绝境,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努力,仍然有可能获得较好的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最终的结果取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等多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