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由于环境监管失职,导致了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的直接损失达到三十万元及以上的数额。

2.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如果因为监管不力,直接或间接导致人员受到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也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条件。

3. 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例如,由于环境污染导致某一地区居民出现大面积的疾病或健康问题。

4. 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以涵盖一些特殊、复杂但同样严重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上述客观的结果,还要考量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监管职责,那么可能不构成此罪。但在实践中,证明自身无过错的难度通常较大。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设立,旨在督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监管失职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