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前罪和后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

特别累犯是刑法中累犯制度的一种特殊情形。其构成要件具有特定的要求。

首先,犯罪的性质特定。即前罪和后罪必须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之一。这意味着只有涉及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类型,才有可能构成特别累犯。

其次,对于所判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没有限制。不像一般累犯要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特别累犯在这方面不做具体的刑罚程度要求。

最后,时间条件上,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三类犯罪中的任一类罪,都构成特别累犯。这体现了对这类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因为这些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例如,某人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实施了恐怖活动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前罪刑罚的轻重和执行完毕的时间长短,都构成特别累犯,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特别累犯制度的设立,旨在重点打击这些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通过对再次犯罪的严厉惩处,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