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特殊不起诉等。
在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需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法定不起诉,也称为绝对不起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犯罪行为是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等。
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是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特殊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不起诉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宽严相济原则,在节约司法资源、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