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最基本的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综合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其最基本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再执行。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同时还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那么只执行有期徒刑 10 年,有期徒刑 5 年被吸收。

并科原则,又称为相加原则,是指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比如,一人犯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犯乙罪被判处拘役 6 个月,并科原则下,需要执行有期徒刑 5 年加上拘役 6 个月。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在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一人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和有期徒刑 7 年,在限制加重原则下,其执行的刑期应在 7 年以上 12 年以下酌情决定。

综合原则,是指在对数罪进行并罚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上述不同的原则。例如,对于主刑可以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对于附加刑则可能适用并科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的确定和适用,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律的规定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其目的在于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又不过度加重刑罚,确保刑罚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同时,数罪并罚原则的准确适用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数罪并罚最基本的原则具体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